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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7月起施行
新建住宅小区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海南日报记者4月27日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海口新建住宅小区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据介绍,截至2022年底,海口市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已达到38.99万,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逐步加剧,养老服务已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内容。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居家养老是我国传统养老模式,也是海口市绝大多数家庭和老年人的选择意愿。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条例》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且单处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城区、已建成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且单处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小区占地面积较小的,可以与周边住宅小区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扩大多层次服务供给,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满足居家老年人多元化养老需求。《条例》规定,海口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为常住本市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为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高龄津贴;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失能护理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提供补贴;为具有本市户籍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等。
同时,《条例》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条例》还对居家老年人的医养结合作出制度安排。明确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优化社区用药和医保报销政策,让居家老年人享受更便利的医疗服务;鼓励和支持设置家庭养老床位,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优质照护服务;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鼓励开发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保障等。(记者计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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