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题:确保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快调速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谈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
新华社记者姜琳
(资料图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申请,由法定专门机构居中给出调解意见或作出仲裁裁决的重要法律制度。为更好发挥仲裁机构作用、为农民工“护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这一行动如何开展?怎样确保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快调速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为何要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
答:这一行动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数量的快速增长,劳动人事争议也相应增加。个别地区仲裁机构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时程序仍不够优化、办理时间偏长,争议办理质效难以适应及时维护农民工权益要求。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对简单小额案件实行速裁制,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专门速裁庭”。部分地区建立了一批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但从全国来看,速裁庭尚未普遍建立、速裁工作机制仍不完善。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就是要推动各地进一步优化办案程序、健全速裁工作机制,助力根治欠薪工作取得新成效。
问题二:行动如何开展,提出了哪些方面的具体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地调配资源组建速裁庭(或速裁团队),并建立健全符合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特点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工作机制,做到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快调速裁,依法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具体可以概括为四个要求:
要求各地在仲裁机构内部统筹协调设立速裁庭,负责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其中,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较多的地区要普遍建成速裁庭。暂不具备设立速裁庭条件的,可先行组建人员相对固定的速裁团队。
要求速裁庭在办理过程中积极引导调解结案,调解不成的也要严格适用简易处理、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等规定,稳慎办理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缩短办案时限。
要求速裁庭健全速裁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实行容缺受理,围绕案件关键信息开展庭审,并给出调解意见或作出仲裁裁决。
要求速裁庭强化协同办案,可邀请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涉案企业主管部门、专业律师等参与办案,同时做好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民法院、司法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工作衔接。
问题三:通知部署了哪些便利农民工维权的措施?如何确保相关举措得到贯彻落实?
答:在充分吸收各地提升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质效、开辟维权“绿色通道”经验的基础上,通知提出四方面加强服务的措施。
一是明确对农民工工资争议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农民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或材料不齐备的,立案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指导农民工申请人进行修改完善。对于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农民工申请人书面承诺予以补正的,即使材料不齐备,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先行受理,由农民工在受理后补齐材料,以方便农民工快速维权。
二是要求对农民工申请人提起的含有工资等多个请求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积极协调,促成当事人先对工资请求达成协议,先行出具仲裁调解书。加大农民工工资争议的调解工作力度,根据案件事实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帮助农民工合理维权。
三是明确农民工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可以要求速裁庭工作人员对接司法部门、工会组织,以尽快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四是鼓励速裁庭通过在线庭审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并探索更多类型的庭审方式,以方便农民工异地维权、快速维权。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快推进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定期调度各地速裁庭建设进展情况,落实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办案指导职责,指导各地做好速裁庭建设并及时总结、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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