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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经营管理人员容错免责机制出台

来源:辽宁日报 发布时间:2022-02-09 10:39:09

鼓励担当作为 激发活力动力

国企经营管理人员容错免责机制出台

为鼓励引导全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真抓实干、担当作为,充分激发改革创新动力活力,近日,省国资委出台《关于建立全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行权履职容错免责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我省国企高质量发展。

2月8日,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容错免责机制建立后,我省将对国企经营管理人员行权履职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综合审视主客观因素,区分无先例经验和明知故犯,区分无明确限制和明令禁止,区分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做到公私分明、功过厘清、应容则容、应免则免。

《意见》由总体要求、容错免责机制的适用情形、工作程序、建立纠错机制、建立澄清机制和关心关爱机制五部分组成。据介绍,《意见》的制定实施坚持四大原则,即坚持事业为上、鼓励担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坚持分级组织、谨慎处理;坚持容纠并举、有错必纠。

其中,就国企经营管理人员在行权履职过程中,包括进行决策、开展投资、推进企业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展资产交易、科技创新时等出现的14种偏差和失误,《意见》规定,经认定可以作出容错免责处理。如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充分评估并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认真履职尽责,因受宏观调控、政策调整、不可预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但及时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情形,以及在开展投资业务中,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并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投资风险,因客观上无法先行预见的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外部环境重大变化,导致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但及时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情形,都可以适用容错免责机制。

为做到对全省国企经营管理人员既从严管理又关心爱护,《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建立澄清机制和关心关爱机制,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企业或经营管理人员澄清正名。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企业对涉及容错免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加强跟踪回访,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开展激励勉励谈话,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大力宣传激励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和容错免责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营造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记者 唐佳丽)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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