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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近三年受理涉直播带货类案件300余件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03-17 15:31:03


(资料图)

中新网北京3月17日电 (记者 陈杭)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近三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直播带货类案件300余件,除传统电商平台之外,新兴直播平台相关纠纷较为集中,涉及直播平台的购物类案件达158件。为妥善解决涉直播带货类纠纷,该院建议搭建多元化纠纷处理体系,推动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监管优势、行业协会的经验优势、直播平台的数据优势、司法机关的审理优势。

直观、互动、便利是直播带货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在这些优势的背后,也伴随着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约、违法的行为,给良好的消费环境增添了不和谐的因素。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刘书涵介绍,近三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直播带货类案件300余件,除传统电商平台之外,新兴直播平台相关纠纷较为集中,涉及直播平台的购物类案件达158件。

从案件标的上看,直播带货中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从实体商品到虚拟服务,从物质享受到精神需求都有涉及。从诉讼主体上看,直播带货模式通常涉及多方主体,包括直播运营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买卖交易平台、销售店铺及品牌方等,消费者往往选择将参与直播带货的主体均列为被告,涉案主体呈现复杂化趋势。从涉诉样态上看,直播间单品销售数量较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容易产生群体性诉讼;直播时效性强,导致证据留存难,消费者举证能力减弱,需要直播平台配合提供视频证据;营销手段存在夸大宣传、打擦边球现象。

“交易参与者难辨识,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加。部分直播间未明确公示商品实际销售者信息,消费者在确认起诉对象和责任主体时存在较大困难。”刘书涵表示,直播带货消费领域存在多重套路,部分直播间为追求流量和人气,往往会夸大商品品质和价值、虚构商品实时销量与库存、使用滤镜和特定角度展示商品、故意不展示瑕疵等,容易使消费者陷入直播带货套路。

北京互联网法院提醒消费者注意直播购物时的交易风险,此类问题主要集中在古玩、原石等产品中,普通消费者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与辨识能力,冲动下单后易产生纠纷。直播主体身份多样、责任认定难,主播准入门槛低、法律意识不足,平台管理不严、治理能力有限,是导致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

为营造健康公平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还通报了五起直播带货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明确直播带货领域二手数码产品、玉石原料、珠宝奢侈品等商品纠纷裁判规则,对未公示销售者信息、未如实告知商品瑕疵等直播带货不规范行为予以规制。

为妥善解决涉直播带货类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搭建多元化纠纷处理体系,推动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监管优势、行业协会的经验优势、直播平台的数据优势、司法机关的审理优势。同时,建议直播平台加强管理,完善直播行业准入资质审查、直播间实时监控和纠纷处理机制。相关各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促进直播带货经济的良性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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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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