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退房如何办理
(一)提交材料:经适房购房人到回购办提交以下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合同、超标面积差价款通知书和收据;
或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物业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管道燃气入网安装费收据、购房发票或收据、银行抵押合同、回购款转入的开户名、开户行、转款账户。
(二)身份审核:回购办根据购房人本人身份证,到该中心计划发展科查档,经核实无违规记录,现场填写递交《经济适用住房自愿申请政府回购审批表》或《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作价收回审批表》。
(三)装修评估:如有装修,进行装修评估。
(四)材料初审:经适房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回购的经适房现场查验。
(五)住房局审核:初审后,递交住房局审批。
(六)签订回购合同:经适房中心凭审批意见通知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合同》。已经办理房产证的,回购办与购房人到市产权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办理房产证的,与开发商到产权中心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
(七)支付30%回购款: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后,将回执单交到回购办;回购办开具《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结清水、电、气、物业费通知书》给购房人,并收回购房款发票等资料原件。同时出具付款通知书,支付30%回购款给购房人。
(八)45天内腾空并移交房屋:购房人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之日起45天内,腾空并移交房屋。
(九)支付70%回购款:经适房中心在收到房屋交接单,并确定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办结后,支付70%回购款给购房人。
期房如何办理退房,期房退房的条件有哪些?
期房的购房者一般是不可以退房的,但是在一下十种情况,购房者是可以退房的。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异于认购书内容
商品房交易通常采用先签认购书后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从性质上讲商品房认购书属带未决条款的预约。由于合同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合同已经成立,对未决事项双方应继续谈判以签订本约。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与认购书条款不一致,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不合理,此时买方有权拒签,并要求返还定金。
(二)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批准、证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对商品房预售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预售的前提。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所签订的合同则没有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三)开发商单方变更规划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单方变更朝向、面积、户型等规划、设计,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赔偿金。
(四)按揭未获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买方的事由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五)先卖后抵、一房二卖或先抵后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或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六)面积误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七)质量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八)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事实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并可向出卖人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九)迟延交房
实践中,开发商通常通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较低的交房条件(如交房条件不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而是单项验收合格等)进行规避。
(十)逾期办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会对办证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因开发商原因致使超过办证期限未取得房产证,买方有权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赔偿金。对此开发商一般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设定相当长的办证时间进行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