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证,这下我也就放心了。”4月19日,定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为市民李先生办理该市首笔居住权登记业务,并向他发放了全市第一张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该业务的成功办理,标志着该市居住权登记正式落地实施,居住权登记将以不动产登记的形式予以确认,同时受到法律保护。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的设立不仅能更好保障弱势群体“住有所居”,也为解决他们的“老有所养”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是化解家庭矛盾、解决住房纠纷的新方法。
据介绍,居住权可以以合同方式、遗嘱方式、生效法律文书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买卖,但在居住权期限内,房屋买卖不影响居住权的效力,并且卖方要告知买方房屋设立居住权的事实;如果房屋是依法可以抵押的,并不影响房屋抵押,但抵押设立居住权的房屋,需要告知抵押权人。对居住权登记有需求的群众,均可携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或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申请材料,到该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咨询办理。
下一步,定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将围绕《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住权登记”的知晓率,夯实不动产登记基础,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