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16日消息(记者 张宏波)近日,乐东法院行政审判团队审理了一起原告符某广等十人与被告东方市某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袁某荣行政赔偿纠纷案。因擅自清除原告种植的果树,最终东方市某镇人民政府被判赔偿一百余万元。
2019年8月,第三人东方市某村委会认为原告等十人侵占其土地,请求被告对该地进行保护性清理。2020年8月24日,被告东方市某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对“田白头”地块共约400亩土地上的附着物芒果树、甘蔗进行强制清除。
原告不服该行政强制行为,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之诉,东方市人民法院确认东方市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清理“田白头”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据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乐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后,应采取合法的方式予以解决,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未依照法定程序,擅自清除原告种植的果树,该行为已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
同时,被告在清理之前,未对原告种植农作物数量、种类、树龄、土地面积等进行清点登记,导致原告被清理的农作物数量、种类、树龄、土地面积无法确定,无法进行现场勘查,无法完成鉴定工作,造成原告财产损害举证不能的主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对各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乐东法院判决被告东方市某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符某广等十人财产损失等费用共计一百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