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10日消息(记者 王子遥)记者从海南省发改委获悉,经海南省政府同意,《关于在园区实行“飞地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于3月10日正式印发。《意见》为海南各级产业园区探索“飞地经济”提供了制度支撑与相应支持,将有效促进全省各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推动海南产业集聚。
资料图: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南日报记者 陈元才 摄
所谓“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划限制,以生产要素的互补和高效利用为直接目的,在特定区域合作建设开发各种产业园区,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益分配等合作和协调机制,实现互利共赢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主要分为飞出地投资型、飞入地投资型与两地共投型。此次印发《意见》明确提出,“省内飞地”是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省级园区和市县级园区作为“转出地”或“转入地”。“省际飞地”是鼓励全省园区“引进来”,支持协调引进先进地区和先进园区优势资源和优势产业合作共建产业园区(200亩以上)。
根据《意见》,探索“飞地经济”的产业应以“3+1”产业体系为引领,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转入地”产业规划、产业布局、产业功能定位相符。涉及产业要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和《海南省“十四五”时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规定,不含各类房地产项目。
在具体项目方面,共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跨市县合作园区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指“转入地”在本地划出一定面积土地(200亩以上),与“转出地”共同投资或由“转出地”单独投资开发建设的合作园区或项目。
第二类是跨市县搬迁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指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主导推动,税务登记在海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理,因实际生产经营由“转出地”整体迁移至“转入地”,按照政策规定需进行税收征管关系调整的企业搬迁项目。
第三类是跨市县新上产业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指“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在招商过程中均做出较大努力的项目,具体认定由双方协商。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由“转入地”确定;同时,承担主体须是在“转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意见》指出,海南自贸港各产业园区应积极探索“飞地经济”,在园区年度综合考核中,对成效突出的园区或项目予以加分奖励。相关“飞地经济”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申报纳入当年度省级重点(重大)项目,优先申报当年度各类产业资金支持。
从省域全局角度,海南将优先在“海澄文定”“大三亚”、儋州洋浦地区选择基础较好的园区及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探索“飞地经济”模式,同时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琼海市加强联动,形成“前店后厂”格局。此外,还将支持海口江东新区与琼山区加强联动,依托甲子机场探索“飞地经济”,打造成为海口江东新区通航及公务机产业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