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2月28消息(记者 陈栋 通讯员 罗凤灵 许杏花)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运用善意执行的理念,成功促成一宗标的额为2240万元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东方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东方公司拖欠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给建设公司而引发纠纷。该案经海南二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东方公司应分期给付建设公司工程款等费用共计3388万元。
因东方公司仅给付部分款项,剩余的2240万元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建设公司遂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南二中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东方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查封其预售房产。
经查,东方公司是一家民营房地产企业,未如期还款是因建成的房屋未能按预期售出。执行法官考虑到东方公司资金来源于售房,如评估拍卖被查封的房屋将有可能降低该财产的价值,对被执行人权益造成影响。为妥善处理该案,执行法官同意东方公司暂缓处置查封房屋的申请,同时告诫东方公司,守信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无论是法院查封或未查封的房屋,一旦售出回款,应及时偿还债务。东方公司表示将积极售房回笼资金偿还债务,并对海南二中院的善意执行表示感谢。
一个月后,东方公司将1753万余元房款存入了海南二中院冻结的账户中。在执行法官的努力调和下,建设公司和东方公司互谅互让,双方对未付余款的给付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海南二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不仅要提高执行效率,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保障胜诉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能动执行善意执法,注意到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既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避免对被执行人的经营造成过大影响,为企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便利,进一步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