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21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2021年我省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与扶持政策。
《方案》明确,2021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1%以上,秸秆还田率达到66%以上。其中,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肇源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要稳定在95%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要稳定在65%以上。北大荒农垦集团秸秆综合利用率要稳定在95%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要实现90%以上。其他地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要达到60%以上。其中,20个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和2个补偿制度试点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或比上年增加5个百分点以上。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中国融通公司等中直、省直单位农场实行属地化管理,与地方同等任务、同等责任,地方要与其签订秸秆综合利用任务书。
《方案》要求,坚持“还田利用为主、离田利用为辅、政府引导扶持、农民等主体共担”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秸秆还田、离田等环节的政策支持力度,发放秸秆还田作业补贴、秸秆离田补贴、农村秸秆替代散煤补贴三类补贴。
秸秆还田作业补贴包含7种。在达到补贴发放标准后,玉米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玉米秸秆松耙碎混还田作业补贴,按省级每亩补贴40元标准发放;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补贴、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补贴、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补贴,按省级每亩补贴25元标准发放;玉米保护性耕作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2021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有关政策执行。
秸秆离田补贴包含2种。其中,秸秆离田利用补贴为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玉米、水稻秸秆量,省级给予每吨2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400万元;秸秆离田后残余物处理补贴,省级每亩补贴10元。出现焚烧秸秆、焚烧残余物情况的地块,不得发放补贴。
农村秸秆替代散煤补贴包含2种。其中,户用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按照每户购置安装1台,每台2100元测算,给予实际购置价格的70%补贴,即每户最高补贴资金1470元,省级和县(市、区)按4∶1比例分担,高出部分由农户自筹承担。生物质锅炉补贴,每蒸吨给予5万元定额补贴,单个项目锅炉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省级和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