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了规范省政府签署的各类合作协议的法制审核工作,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8月17日,省司法厅印发了《省政府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办法》,首次对省政府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工作作出了规定,推动省政府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工作迈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省政府合作协议起草承办部门和法制审核部门的职责边界,规范了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前应当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明晰了法制审核的内容和时限,建立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反馈机制。
《办法》强化了合作协议法制审核的制度刚性,规定合作协议文本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不合法的,不得送请省政府签署。《办法》规范了合作协议文本制定程序,在法制审核前承办部门应当履行核实情况、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五大程序”。《办法》注重发挥专业审核力量作用,确立了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协议文本除经承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和省司法厅法制审核“双重审核”外,对内容复杂、专业性或技术性强、争议较大的,还要征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有关专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