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发布了新版《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其中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该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监管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项目建设节点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并应当用于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企业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其资金拨付、关闭涉事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
自2009年起,本市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实施了以政府为监管主体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有效保障了购房人交易资金安全,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新版《办法》对监管范围、资金收存、资金拨付、监管手段等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可更加有效地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住建部门通过市场检查、受理投诉等渠道,发现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收取购房款后未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违规问题,对项目正常开发建设带来了风险隐患。对此,住建部门采取严厉措施,通过暂停资金拨付、关闭商品房合同网签功能等手段,督促企业整改,规范房款收存,维护群众利益。
目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与相关委办局正在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治理行动,对违反政策规定、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治理打击,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将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等强力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