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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出台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宁波日报 发布时间:2021-07-08 10:40:56

景区、公园、火车站、地铁站……扫码支付、立等可取。如今,随处可见的自动售货设备,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大便利。但自动售货设备的食品安全谁来管?怎么管?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宁波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全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暂行规定》将于2021年7月23日起施行。这也是全省首个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据悉,《暂行规定》适用于自动售货设备食品销售和制售两类业态,共二十一条,重点明确了许可管理、备案信息采集和抄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流程内容及结果利用、风险会商的情形、监管要求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暂行规定》明确食品自动售货商应在本市范围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自动售货设备相关信息备案后,可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助力企业少跑腿、快办事。

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暂行规定》明确应由省级或省级委托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省级委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由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收齐风险评估所需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

以近来在消费场所较为常见的无人自助榨汁机等具有制作过程的自动售货设备为例,《暂行规定》明确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加工用水标准,设备清洁消毒措施,设备内部环境卫生检测要求,食品原料、成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要求等内容。

第三方专家对食品自动售货商按要求提供的风险评估材料以及自动售货设备进行审查,出具“通过”或“不通过”的建议书。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许可工作。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制售日常监督管理要求。营业执照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侧重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摆放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侧重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跨辖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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