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青海省制定实施《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规范鼠疫防控工作,明确禁止猎捕、饲养、交易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
鼠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也是人兽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鼠疫防控既是一项重大公共卫生工作,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袁玲介绍,青海省是全国鼠疫流行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目前,已判定青海省45个县(市、区、行委)中有33个为旱獭鼠疫自然疫源地,疫源地面积达20万平方公里。
袁玲指出,《条例》规定猎捕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猎捕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袁玲表示,除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鼠疫检测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质量和快速检测能力,《条例》还鼓励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加强鼠疫防控的医学教育及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为鼠疫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袁玲表示,自4月1日起实行的《条例》总结了青海省以往的鼠疫防控工作经验,对构筑民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坚强防线意义重大,标志着青海省鼠疫防控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重大疫情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