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9日消息,近日海南省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湾长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到2021年底,全省(除三沙市外)初步建立湾长制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到2025年,海湾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基本完成,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据介绍,《实施方案》提出强化海湾空间资源管控、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防范海洋灾害和事故风险、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等5个方面共25项具体细化任务,并按照部门职责细化分解到责任部门。
《实施方案》明确,海南省将建立省、沿海地级市、沿海县(市、区)、沿海乡镇(街道)四级湾长体系,明确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行政区域总湾长,省级总湾长由省委书记、省政府省长担任,沿海各地(含洋浦)总湾长由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同时,根据目标任务将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等21家省直部门纳入成员单位,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通过下达湾长制年度任务、定期开展巡湾等环节,形成责任落实闭环体系。海南还将建立重点海湾突出问题整改责任机制、畅通帮扶协作机制、建立湾长制与河长制衔接机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等4项工作机制。
如何保障湾长制的顺利推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环境管理处负责人表示,海南将加强湾长制工作督导,定期对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机制,定期对湾长制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将加强宣传,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所有湾长名单及相关信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