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宁夏生态环境厅获悉,宁夏于近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督察结果作为考评奖惩任免依据。
据了解,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主要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等方式,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做到依法督察、精准督察、科学督察,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
《实施办法》明确,督察结果将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将视情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实施办法》对督察组工作人员纪律和责任提出了规范约束和严格要求,违反规定将视情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