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西男子王某某,乘坐公交车未到站点,便要求司机停车遭拒后,不顾及车上乘客生命安全,强行抢夺方向盘和司机发生撕扯,随后司机报警。对此,山西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21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晋城市城区凤台街体育场附近乘坐车牌为晋E71986的303路公交车回泽州县犁川镇下铁南村。当日15时许,公交车行驶至207国道泽州县犁川镇下铁南村附近路段未到达公交车停车站点,王某某欲下车,要求公交车司机原某某停车,司机原某某拒绝停车。
王某某置公交车上28名乘客生命安全于不顾,冲到司机原某某身旁,强行抢夺原某某手中方向盘,致公交车失去平衡,迫使公交车向前行驶十多米后才强制停下,后王某某不顾公交车上乘客的指责仍和司机原某某纠缠,司机原某某被迫报警。
2020年5月26日,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对司机进行谩骂,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悉,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此外,上述《意见》还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7种从重处罚行为,比如在夜间或恶劣天气、在易发生危险或车辆密集路段、车辆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犯罪时公交车上乘客有28人之多,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三桥派出所民警杨蓉认为,本案王某某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具体的物质损失与人员伤亡,但是对司乘人员的生命安全及社会公众的道路行驶安全带来极大危险。正因为这种危险状态是现实的、具体的,事前并不能做到完全预知和防范,因此必须用刑法加以规制,让违法行为人付出高昂的法律代价,同时也对每一位参与到公共交通中的个人起到警示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