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态 消费 创业 汽车 商业 房产 互联网 纵横 聚焦 快讯 热点 手机版
热点 >

为报复 放火烧毁85吨棉花价值人民币127.5万元 应以放火罪论处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9-11-19 11:25:14

为报复公司老板娘,放火烧毁仓库85吨棉花,燃烧的浓烟不仅进入紧密相连的车间,而且使公司租赁的大楼也存在被烧毁的危险,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近日,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宿迁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以放火罪判处梅某有期徒刑十年。

纺织公司员工梅某由于做事不够勤快和细心,经常被老板娘当众批评,其感觉没面子,便产生报复心理。2017年9月25日,梅某到公司仓库,用打火机点燃仓库内的棉花,致85吨棉花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5万元。当天,公司负责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梅某有作案嫌疑,于9月26日将其抓获归案。

2017年12月19日,沭阳县检察院以梅某涉嫌放火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放火的仓库与周围建筑物相对独立且具有封闭性,被告人梅某在仓库内的放火行为不能体现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梅某有期徒刑四年。

收到法院判决后,沭阳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及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3月11日,该院通过沭阳县法院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意见认为,经现场勘验发现,被放火的仓库与生产车间相连,梅某的放火行为会对车间内的生产人员和存放的机器设备、棉花等财产造成侵害。现场监控也显示,浓烟已进入车间,仓库内大量棉花一旦燃烧,必然会对公司租赁的大楼造成危害。多种证据证实,被告人梅某的放火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其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应以放火罪论处。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沭阳县检察院遂提出抗诉。

关键词: 棉花 放火
责任编辑:FG003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所有文章、评论、信息、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Copyright 2013-2020  高陵经济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005723号-14
 

营业执照
 

联系邮箱:29 59 11 57 8@qq.com     glxcb.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