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内蒙古自治区“3.25梁钧持枪杀人案”在开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梁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梁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9年10月1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钧以杀人为目的,持组装口径枪向6人射击共射出子弹14发,致5人当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钧系通辽开鲁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厂原副厂长,因公司任用孙某某为供水厂第一副厂长一事心存积怨。
2019年3月25日15时许,因会上不满孙某某发言与其发生口角,梁钧从车辆后备箱内取出一把枪向孙某某射击,致其当场死亡。案发时,水厂职工付某某就在附近,梁钧认为二人关系好,遂持枪射击致付某某当场死亡。
随后,梁钧发现水厂副经理邓某某在厂区内,遂持枪追赶。在邓某某翻越栅栏时,梁钧持枪射击但击空,后驾车驶离。梁钧驾车前往自来水公司意图报复,后因大门关闭,鸣笛未果后驾车离开。
梁钧因琐事对个体经营者郑某某记恨在心,在驾车途中进入其店内,开枪射中郑某某后继续向她丈夫射击4枪,致两人当场死亡。梁钧驾车逃跑途中,发现同事孙某驾车停在路边,遂向其射击致其当场死亡。
警方通过技术手段锁定梁钧行踪。在抓捕过程中,警方开枪击中梁钧腹部、臂部等位置后将其抓获,并当场扣押手枪和13发子弹,还从车内查获大量子弹等。据悉,梁钧2017年秋季以打猎为由,分别购买了手枪子弹。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钧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建议判处梁钧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梁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作案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惩处。
宣判后,梁钧当庭表示要上诉。